不是遺產卻容易起糾紛——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則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5-12-09
親人離世本是令人悲痛的事,可后續關于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卻常常讓逝者近親屬陷入爭議,甚至對簿公堂。這三筆錢究竟是什么性質?能不能按照遺產繼承?實際分配時又該遵循什么原則?多照顧逝者的人能否多分?未發放到親屬名下該怎么處理?今天,我們結合法律規定和真實案例,為大家詳細拆解這三類款項的分割邏輯,幫你理清思路、規避糾紛。
一、概念界定及法律依據
喪葬費是對親屬辦理喪事所支出費用的經濟補助,用于彌補運尸、火化、儀式等實際開銷;死亡撫恤金是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兼具物質幫助與精神撫慰作用。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死亡賠償金是侵權致他人死亡時,侵權人給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但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侵權行為導致死亡,受害人近親屬可獲得死亡賠償金。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性質界定
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喪葬費、死亡撫恤金、死亡賠償金均在公民死亡后產生,不屬于死者遺留財產,因此不納入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上述費用均發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屬于遺產,其權利主體一般為與死者存在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的近親屬,即父母、配偶、子女。這兩項費用性質上屬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請分割。
三、分割原則
1.喪葬費的分割
雖然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于遺產,但在實際分配時,一般參照《民法典》中法定繼承的順序和原則處理。喪葬費旨在用于逝者喪葬支出,原則上應優先用于辦理后事。
(1)如實際支出超過喪葬費額度,則不再分割。在夏某1與夏某2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喪葬費應用于逝者的后事喪葬花費。根據夏某2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夏某2在彭某、夏某4死亡后,為其支出的喪葬費用已經超過核發的喪葬補助金,故本院認為夏某2無需向夏某1返還喪葬補助金。夏某1主張彭某的喪葬費用由夏某4支出,沒有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核發喪葬費未能涵蓋的喪葬支出分擔問題,雙方可另行解決。”
(2)當喪葬費除去實際支出有結余時,在近親屬間分配。如一方能舉證證明其墊付的喪葬費用超過核發的喪葬補助金,則可確認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取得,不再在親屬間分割;證據不足的超支主張不予支持。在王某1等與王某3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王某4去世后的遺屬待遇中,喪葬補助金為13586元、撫恤金為81516元,現王某3主張其為王某4辦理了喪葬事宜,并支出了相應的費用,但根據其提交的證據來看,明確顯示為北京市通州區殯儀館收款的金額為2585元,且與發票、明細清單金額可以相互對應,而其主張的另有13840元的支出,其就此提交的殯儀館太平間確認單無任何簽章或簽字確認,其轉賬記錄顯示的相對方亦為個人,金額亦與殯儀館太平間確認單總金額不一致,在王某3未就此部分費用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難以認定該部分費用系辦理王某4喪葬事宜產生。故綜合上述情況,王某3就其支出的2585元提交了證據予以證明,故應從王某4名下的喪葬補助金中予以扣除,剩余的11001元在其繼承人之間予以分配。”
2.撫恤金分割
現行法律并未對普通人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在分配撫恤金問題上應充分考慮親疏關系、共同生活、撫養義務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在杜某1與杜啟國等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中,法院認為 :“現行法律并未對普通人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在分配撫恤金問題上應充分考慮親疏關系、共同生活、扶養義務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原告杜啟平與許淑敏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在許淑敏入住養老院期間,多次到養老院照顧并交納相關費用,因此可以認定原告杜啟平對許淑敏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撫恤金。杜啟國、杜啟榮、杜啟鳳、杜啟旺、杜啟順作為許淑敏的子女,死者的離去也給其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因此也應獲得一定的精神撫慰。綜合案件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杜啟平應享有40%撫恤金即52031元,杜啟國、杜啟榮、杜啟鳳、杜啟旺、杜啟順各享有12%撫恤金即15609元。關于喪葬費分割問題,因原告主張許淑敏的喪葬事宜由其負責處理并提交相應票據,故本院確定喪葬費5000元歸原告享有。”
3.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同于法定繼承的平均分配原則,分配時需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1)若生效裁判已明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人,該部分不屬于共有的死亡賠償金分割范圍,應先行扣除或直接由權利人享有。在鄭某與王某3等共有物分割糾紛中,法院認為:“根據之前的民事判決書確認,該案共計判令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項賠償。關于死亡賠償金一項,依據前述民事判決書確定,該案所判決的死亡賠償金中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而該款明確系給付被告王某1所有,故該款不屬于本案當事人所共有,該部分款項在分割時應當予以扣除,在扣除其中所含應當給付被告王某1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后,剩余部分屬于共有人共同共有,本院依法酌情分割。”
(2)對被繼承人承擔了較多撫養義務,對死亡賠償金多分。在郭立亮與王福祥等共有物分割糾紛中,法院認為:“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王萬云相較于郭立亮,對王嘉興承擔了較多的撫養義務,而王福祥在與王萬云結婚后,亦與王嘉興共同生活,故在分割涉案死亡賠償金之款項時,王萬云、王福祥應酌情予以多分。”
如果遇到相關糾紛,建議優先協商溝通,必要時借助公證或訴訟途徑,依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愿每一筆款項都能妥善分配,讓親情不因利益紛爭而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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